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78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D九A四二三九八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二廳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七四)廳刑一字第五五○號函)。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鄉○○○路○○號六樓(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遷入,迄今未遷出,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而依卷附資料可知,本件違規之行為地係在桃園縣○○鄉○○○路○段,均非本院管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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