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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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債權人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非訟代理人 葉志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鎂鍹 、 詹淂銈 、李鎂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詹淂銈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