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 蔡青錦 被上訴人 黃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102元,上訴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