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 徐珮慈 被告 朱衍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偕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將車牌號碼000-0000、AAS-1869號自用小客車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聲明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7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原告於上開聲明第1項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即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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