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威啓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
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罪名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罪名欄「詐欺」之記載,誤寫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皆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