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林昇乾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3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97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為仲介人,要取得仲介費證詞不足採信,爰依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97號返還價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