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莊凱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2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又其後於民國96年間調降利率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11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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