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務人 詹燈興 債務人 詹連芳
一、債務人詹燈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詹燈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連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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