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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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莊燕飛 被告 蔡臻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對被告 楊欽瀧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成立調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