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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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清算人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清算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清算人呂政諺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