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3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被告 林立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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