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78號

原告 梁綸格

被告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78號(111年度營小調字第469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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