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鄭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7,234元96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2,324元96年11月20日起至96年12月19日止18.25%無無96年1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