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案、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年7月31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