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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