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芳 債務人 古國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9,962元│95年1月25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1,377元│95年5月12日起至│15%│95年5月12日起至│按上開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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