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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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銘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銘龍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楊銘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