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帳單陸張、計算機壹台、六合彩速查表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423號被告謝志明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4月8日期滿。扣案之物(99年度保字第2592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3款、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志明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六合彩帳單6張、計算機1台、六合彩速查表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六合彩帳單6張、計算機1台、六合彩速查表1本,自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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