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姿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手鍊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李姿蓉於民國98年1月19日起,在新北市○○區○○路3段65巷6號7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以「ice-candy520」之帳號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上,以200元價格(含運費)」之訊息刊登於網頁上,嗣經警執行網路勤務時發現而查獲被告李姿蓉販賣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手鍊1條並經扣案,而該案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8299號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2月內,向社團法人臺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支付新臺幣1萬元,並於100年4月27日期滿,然因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9年3月21日以99年度偵字第8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手鍊1條,確屬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商品,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蒐證用匯款執據及三重中正路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在卷足證,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