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幸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異動,請補更正後之聲請狀,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