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姚清風選任辯護人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