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海商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德莎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碩鋒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順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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