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59號上訴人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聰明 訴訟代理人 蔡白井
宋建楓 湯其瑋 律師上訴人 徐慧瑀
李沛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阿曼荻亞國際有限公司在臺灣有無分公司及業經認許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