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24號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債務人 陳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訴外人與其訂購教材,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並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連帶保證同意書,惟訴外人屆期未依約付款,遂主張債務人應依約清償新臺幣(下同)42,3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惟據債權人提出訂購單及連帶保證同意書上並無任何債務加速條款之約定,則難認尚未屆期之分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本院遂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南院武非午110司促第16924號通知債權人於七日內提出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如加速條款),並提出帳務明細表。債權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具狀表示「當時輸入錯誤,該債務人無加速條款」等情詞,本件債權人即無從據以主張債務已全部到期,而僅得請求至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10年7月15日前)已屆期應清償之債務。則據上開連帶保證同意書記載,每月應給付之金額為2,530元,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債務人自110年3月起即未繳納款項,是已屆期之款項應為12,650元(計算式:2,530元×5期=12,650元),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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