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承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承璋於民國9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9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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