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至4「偵查案號」欄所示被告張家茂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24、77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17、2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分別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書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漏載含有安非他命成分,應予補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經查:附表編號1至4「偵查案號」欄所示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24、77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17、2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前開案件分別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其等鑑定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至4「鑑定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4「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如附表編號1、4所示毒品之塑膠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附表:
┌─┬─────┬─────────────┬──────────┬─────────┐│編│扣押物品名│鑑定結果│鑑定書│偵查案號││號│稱及數量││││├─┼─────┼─────────────┼──────────┼─────────┤│1│白色或透明│毛重0.1932公克(含1個塑膠│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晶體1包│袋重),淨重0.0571公克,驗│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108年度毒偵字第63││││餘淨重0.0552公克,檢出第二│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91號(同署110年度││││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書│毒偵字第1817號)│├─┼─────┼─────────────┼──────────┼─────────┤│2│含有第二級│左列扣案物以乙醇溶液沖洗,│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毒品甲基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109年度毒偵字第36│││非他命成分│成分。│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90號(同署109年度│││之吸管1根││定書│毒偵字第7799號)│├─┼─────┼─────────────┼──────────┼─────────┤│3│含有第二級│左列扣案物以乙醇溶液沖洗,│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毒品安非他│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108年度毒偵字第66│││命、甲基安│基安非他命成分。│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44號(同署110年度│││非他命成分││定書│毒偵字第2683號)│││之吸食器1││││││組││││├─┼─────┼─────────────┤│││4│白色或透明│毛重0.5740公克(含2個塑膠│││││晶體2包│袋及2張標籤重),淨重0.10││││││91公克,驗餘淨重0.1067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