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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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90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潘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廉凱於民國103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1.5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1,726元自民國106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
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91,72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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