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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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0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