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殺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爰依法聲請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件影本,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