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三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該署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