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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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10×34=3,4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3,000元(預估一件3,000元)。
㈢聲請人配偶 劉瑞萍 之95年度、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5,700元、房貸31,000元、水電瓦斯等生活雜費2,000元之證明。
㈤坐落於台北縣土城市○○段○○○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5樓之現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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