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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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6號
參與人 賴惠芳
許瓊穗 蘇秀勤 上列參與人等參與被告 林政昌 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
50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所為104年度易字第506號裁定關於賴惠芳、許瓊穗、蘇秀勤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政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5年10月17日裁定參與人賴惠芳、 曾為科 、許瓊穗、蘇秀勤、 李婉琳 、林嫈眞、 葉建志侯岳宏黃乙娟吳芯蕙 等10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賴惠芳、許瓊穗、蘇秀勤等3人經調查後並非犯罪行為人以外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亦即非財產所有人,是賴惠芳、許瓊穗、蘇秀勤等3人均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關於其等3人之部分均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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