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股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上訴人 沈懿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麗瓊 間請求分配股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