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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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告 劉佳綺 被告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被告 王世國 輔助人 王思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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