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1號聲請人 郭伊麗 上列聲請人郭伊麗因與相對人 賴三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伊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聲請之事項欄與附表之請求利息算日不符,故請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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