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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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1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注意事項、消費款往
來明細表及消費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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