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告 佐井祐仁蔡祐仁 代理人 吳信義 複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被告 佐井素子李素珍
川佳織李芳芳田咲慧蔡千慧 佐井理佳渡邊薰即 蔡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蔡明宗 (即 佐井明宗 )之遺產,並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日本戶籍資料等為證。惟被繼承人蔡明宗係於民國85年4月21日死亡,然其於死亡前之84年5月7日即已出境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稽;另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蔡明宗之遺產,依其106年12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附表3所載之遺產項目及價額可知,坐落南投縣之4筆土地價額合計為(新台幣)45,330,600元,坐落臺中市之土地及建物價值合計為10,700,889元,坐落彰化縣之土地及建物、存款及投資合計為29,786,555元,可認被繼承人蔡明宗之主要遺產係在南投縣。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坤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