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331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5,189元,及其中新台幣191,427元,自民國9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6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國川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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