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宏即 陳勝常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2
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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