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號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106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耀文 原告 李慶恩 原告 李玫瑰 原告 賴洪順理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敏松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原告 吳舜弘 原告 劉素娥 被告 黃義明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上訴字第56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