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鐘鼎竣 代理人 何乃隆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自民國101年12月29日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95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聲請人101年12月起至今任職於何處擔任管理員?除此之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任管理員之薪資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2月29日起至103年12月2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何時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所達成協商方案之還款條件為何?聲請人清償情形為何?何時毀諾?請提出前置協商協議書、履行還款之匯款憑條或還款交易明細。
六、承上,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開始失業?協商當時之收入狀況每月所得數額約為何?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約為何?請提出協商當時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保留所得證明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日用品費50
0元、手機通訊費800元、勞健保費1500元、分擔水電瓦斯費1700元之油費、日用品發票、通訊費收據、勞健保繳款收據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水電瓦斯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聲請人如有房屋租金支出,請一併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