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九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聲請人則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四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聲請人亟需領回前開提存物,並請求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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