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詮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