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3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傅杰林 Jeffe.
傳以安Joyce.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康翠娜 (TrenaReneeCampbell)
孟荷莉 (HollyLeeMuir)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義淳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傅杰林(JefferyLynnDenson)(男,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0號)、傳以安(JoyceAnnDenson)(女,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共同收養林義淳(男,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