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楊順德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朱永桐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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