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偉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偉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偉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九月確定後,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一0九年三月六日法授矯字第一0九0一五七七六七0號重核假釋在案,有該署一0九年三月六日法授矯字第一0九0一五七七六七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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