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好峯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