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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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曾登順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被告 黃月美
邱真鈺 陳文政 陳文章 陳文結 被告 林秀季 訴訟代理人 邱燈煌 被告 邱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5,253元〔計算式:982.43(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1,300(坐落同段77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原告之應有部分)=6,975,25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