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8,634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月2日邀被
告及訴外人 粘文利黃靖琝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日起至97
年9月2日止,利息按年息8%計算,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履行,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並按上開利
率20%計算違約金。查訴外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已停止營業
,尚欠158,63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該項債務
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交
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僅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
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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