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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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秀惠